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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新规向非营利组织征税引质疑
  类别:相关报道   浏览量:264  

    就在人们感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迅猛,非营利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国内慈善氛围良好之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两则《通知》却犹如“当头一棒”,让许多非营利组织连连叫苦。
 
    11月19日,财政部的网站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免税收入通知》),11月26日,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这两则《通知》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和免税资格认定予以明确。
 
    此前,业内人士希望这次政策的出台能为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的出台无疑引起了国内众多非营利组织的“不满”。

投资收益需纳税
 
    “这两则《通知》的规定,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对《公益时报》记者说。“本来非营利组织在国内的发展属于薄弱环节,需要很多政策支持,这两则《通知》的下发,不但没有促进,反而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她看来,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是过去的条例对基金会资金利息都是不收税的,新规定却规定只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另外一方面体现在经营性收入要纳税,对很多基金会来说,增值保值是基金会获得发展的一个途径,现在新规定意味着投资收入必须纳税,这对基金会发展非常不利。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两则《通知》的出台,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影响是很大的。
 
    他说,现在不少非公募基金会在一笔资金到位后,一般会通过增值保值来支付每年8%的公益支出,按照现在新规定,非公募基金会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实现8%的公益支出,实际上,百分之十几的比例全支出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非公募基金会开始动用原始资金,这样就造成了非公募基金会资产会越来越萎缩,非常不利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在国外,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5%,投资收入需缴纳1%—2%的消费税,相当于不交税。
 
    徐永光甚至说,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募基金会的迅速发展。

民非经营性所得要缴税
 
    《资格认定通知》和《免税收入通知》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这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中国非营利组织能否享受到新《企业所得税法》所提供的相关税收政策至关重要,所以这两则《通知》的下发也在国内非营利组织发展中也引起了不小的骚动。
 
    “新《通知》的下发对民非的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金锦萍表示。在她看来,民非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经营性所得,按照新规定,那民非将不能享受“免税”。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新《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中并没有“经营性所得”,这意味这民非的经营性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免税收入通知》中有关会费的问题,金锦萍也表示了质疑,她认为,“不具备可操作性”。《免税收入通知》中关于免税收入第三条中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免税。但实际情况是,根据目前的现行法律条例,现在社团会费都是由社团内部治理机构所决定,这是目前社团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在却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免税”明显不符合实际。
 
    金锦萍强调说,此次财政部下发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组织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好不容易这几年民间组织的发展才有了一点起色。”她感叹。
 
    据了解,2006年我国民间组织数量比上年度增加10.6%,总量达到35.4万个。到去年,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达到约40万家。据民政部2009年1季度统计显示,截至3月份,全国共有1614家基金会,环比增长1.1%,同比增长20.4%。据民政部统计季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达到643家,几乎是两年前非公募基金会数量的两倍,占基金会总数的40.5%。
 
    很多业内人士也表示,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政策的支持,尤其在税收方面,否则民间组织很难从根本从获得长足发展。

10家基金会联合“上书”表示不满
 
    “我们将联合致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尽快研究对策并修正相关问题,以切实落实税法所确认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徐永光对刚刚下发的通知有说不出的“无奈”。
 
    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联合业内几家基金会将举行媒体通报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给予非营利组织以及中国慈善事业更大的支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10多家基金会也加入了其中。
 
    徐永光说,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以保障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享受到该有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政策的制定、落实必须符合实际,否则很难“前行”。
 
    《认定资格通知》中第七条有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很多非营利组织适合,但对非公募基金会来说不适合,因为非公募基金会属于资助性机构。比如南都基金会,一年支出在2000万元左右,但是工作人员不到10人,所以对我们来说,更需要高级管理人才去协调,统筹一些项目。但是这种薪酬的限制让像我们这样的基金会很难发展。”他坦言。“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企业来给基金会的员工发工资,而不是基金会发工资,对非公墓基金会来说,保持独立性很重要。”

■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节选)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作者:于佳莉 |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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